姚亮律师亲办案例
恶意串通为逃债 虚假合同被撤销
来源:姚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量:618

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1日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与第三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008年5月6日,原告周镭与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3层501号房屋预售给原告。此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09年7月9日解除,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394734元及利息。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该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告无执行能力,未能将欠款全部执行给原告。经调查得知,2009年7月20日,在原告与被告办理完退房手续后,被告将房屋登记在本案第三人刘娟娟名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亦未能调取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庭审中被告承认,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3层501号的房屋预售登记手续确实办理到第三人刘娟娟名下,但由于销售人员离职,具体销售情况不详。并同意配合法院通过合法途径让案外人购买转移到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用案外人的购房款偿还原告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虽与第三人签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并非上述房屋的真实购买人。被告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办理虚假的房屋预售登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王广存 黄莹荧)

以上内容由姚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亮律师咨询。
姚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亮
  • 执业律所: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3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