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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专业户诉工程方赔偿损失获支持
来源:姚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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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群大批量死亡 产蛋率直线下降 养鸡专业户诉工程方赔偿损失获支持

 

 

         鸡群大批死亡,产蛋率直线下降,种鸡提前淘汰……苦心经营18年的省级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不面临着搬迁的命运,而这一切都缘于附近一项工程项目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承建方赔偿原告杜明经济损失603726元,修建方赔偿原告种禽场的搬迁费用2824274元。

  原告杜明诉称,2010年6月21日早晨,自己按照惯例来到种禽场,突然发现鸡群有零星死亡现象,产蛋量也明显下降。第二天,鸡群死亡率激增。“动物防疫年年合格,从没发生过如此严重的鸡群死亡现象。”

  投资百万的种禽场始建于1994年,逐渐成长为集种鸡养殖、孵化、种蛋销售为一体的标准化种禽场,年产量达280吨,被省畜牧局认定为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远近闻名的“绿色菜篮子”。

  距种禽场不足300米的地方,是正在大兴土木的某工程工地,四五台重型挖掘机、铲车日夜不停施工作业,机器轰鸣响彻鸡场,聚光灯下恍如白昼,浓烈的粉尘四处弥散。一到夜晚,载重车强灯光直照鸡舍。“被惊吓的种鸡像炸了窝,疯狂地聚在一起。”鸡群批量死亡出现在6月底,而工地也正是在这个月开始施工的。为证明自己的判断,杜明紧急找来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测。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对死鸡进行现场解剖,证实鸡群是由于施工产生的强光直射、噪音、粉尘等因素引起的应激反应和机械性死亡以及并发症死亡,伴有产蛋率明显下降、残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状,直接经济损失603726元。

  在和工程承建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杜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承建方和修建方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搬迁费用等各项损失。杜明认为,工程项目距种禽场这么近,搬迁是唯一的出路。

  庭审中,双方围绕死鸡原因和施工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出示了动物防疫证、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场拍摄照片、生产记录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动物诊断解剖证明等大量材料,作为认定施工污染种禽场的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二被告出示了一份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当庭质证,从证据形成的过程和证据形式,法院认定环评报告不符合部颁文件的规定,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种禽场作为河南省无公害鲜鸡蛋产地,已先期存在。根据农业部颁布实施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畜禽场沿场院向外小于或等于500米范围内的畜禽保护区具有保护畜禽场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更加明确规定,饲养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应相距500米以上,而被告所承建的工程距种禽场只有290米,对种禽场的环境影响是既定事实,且难以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环境状况,致使原告的种禽场不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无法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标准,故搬迁不可避免。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噪音、粉尘、光等污染侵害的基本事实,二被告的施工行为与种禽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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